书 吏
书吏天下人之所而争者,名利而已矣。名重于利者,奉公而守法;利重于名者,舞弊而营私。今各署书吏既无名之可言,则不得不专趋于利,徒欲以法惧之,盖亦难矣。故朱子襄曰:欲作廉吏,勿靠书吏。必先熟律,方不为其朦蔽。胡文忠办理鄂省军务所设厘局,悉屏书吏而任官绅,寄以腹心臂指,用赖以足,兵赖以强。伊昔名贤未有不畏书吏,而慎防书吏者。今日书吏之权已属积重难返,内而六部衙门,外而督、抚、司、道,下而府、厅、州、县,以及盐务、税关皆有缺主。每缺或万余金,或数千金不等,营私卖缺,与本官无须见面,署中惟觅一办事者潜通声气,朋比为奸。同一律也,有律中之例;同一例也,有例外之案。其间影射百端,瞬息千变。犹是一事,有贿者从,无贿者驳。混淆黑白,颠倒是非,惟所欲为,莫之能制。即使上司觉察,按法严惩,亦只能革署中办事之奸胥,不能斥外间把持之缺主。而官之接任视事,多则四五年,少则一二年,其于治内之利弊,俗尚之美恶,或未及周知,即已更调而去。若书吏则世代相传,专门学习,兵、农、刑、礼各有专司。官有升迁,吏无更换,况既授以事权,又复限以资格,虽有才艺,荐达无由,而月得工食纸张之费,为数甚微,若洁己奉公亦实无以自给。
考泰西有大、小律师,无书吏之弊。律师者曾在大书院读律例,取列一等,国家给以凭照,准其为民诉冤代官诘问。凡正副臬司,必由律师出身。审案时两造皆延律师驳诘。公选廉正绅士陪听,首曰公民,余曰议长。如案中人与绅士有一不合,尽可指名更调。律师互相论驳,以词穷者负。官得其情遂告公民,曰:“此案本官已审得应犯某律,尔等秉公定之。”公民退议,各书其罪申覆,所见皆同即为判断;否则再审,以尽其辞。凡陪审、人证,皆先誓不左袒而后入,两造俱服则有司申送上院定谳。所有案词,岁刊成书,引以为例,嗣后皆可据以为断。
今为中国筹交通之法,请将律例专设一科,每年一考,列前茅者仍须察其品行,然后准充书吏,锡以虚衔,厚其薪资。倘有颟顸不堪任事者,立予斥革;若其办事勤能持躬廉谨,则期满之日,本官加结保举,然后录用;若服官后有贪赃不法者,保举者坐罪。各予以出身之路,庶咸知自爱,不敢弄弊舞文。书吏之权既轻,本官之职乃举,似亦正本清源之道也。今书吏五年期满,例有考试,列一等者用府经、县丞,二等者用从九、未入,以文通字佳者为优,鲜不倩枪顶替入场,所取既非真才,服官更难期清正矣。
恭读仁宗睿皇帝谕曰:“君临天下,敕政治民,仔肩至重,奚能独任?我朝特设内阁总理枢机,六卿分职,各司其属,即古之四岳九官,辅弼匡襄之职也。朕德薄才疏,寅承大统,惟求天下乂安,兆民蒙福,孜孜图治,不敢暇逸。奈诸臣全身保位者多,为国除弊者少;苟且塞责者多,直言陈事者少;甚至问一事则推诿于属员,自言堂官不如司官,司官不如书吏。实不能除弊去害,是甘于旅进旅退,忘职思其居之义。诸臣自为计则可矣,何以报皇考数十年之恩遇乎?自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及百司尹唯诺成风,皆听命于书吏。举一例则牢不可破,出一言则惟令是从。今吏部京兆相争一事,任书吏之颠倒是非,变幻例案,各堂官受其愚弄,冥然罔觉。所争之情节与所为之弊窦毫无干涉,良可慨叹!一部如此,推而至于五部,若堂司如此庸碌,书吏如此狡猾,上无道揆,下无法守,太阿倒持,群小放肆,国事尚可问乎?经朕训谕之后,尚不知悛改,是激朕之怒,必欲朕受薄待大臣之名。朕宁受此名,曷敢废法?必挽回乃止。其无悔。钦此!”仰见我仁宗立法剔弊,谆谆告诫之至意,宜如何敬谨遵守。
乃今日各部书吏,其舞弊较外间尤甚,其弄权较外间尤专。如欲设法挽回,除考试选充外,并宜夺其权。夺之奈何?曰:此其道在乎使司员熟悉律例。盖司员不熟公事,书吏遂得上下其手,因缘为奸。诚使严定章程,凡司员到部候补时皆令轮班入值,熟读例案。一俟有缺,由堂官面考,择其律例精通、档案熟习、有为有守者尽先即补。然后一司之员必熟一司之例。遇书吏呈办案件,严加覆核,合则呈诸堂官,不合则是书吏故意播弄,即行斥革,不准再充,则鬼蜮伎俩必无所施矣。(下自州、县,上至督、抚,旁及海关、房科、胥差皆以重资承充,与本地劣绅、痞棍串通作弊,恐吓乡愚,勒索无辜,被累者竟致无门可诉。其刑、名、钱、谷幕友中劣多佳少,往往亦把持公事,串通差吏,挟制居停,作威作福之处不可胜言。吾粤劫风甚炽,多有不敢报案者。因报案亦不能破,徒为胥差勒索禀费验费故也。)况司员既熟律例,一旦外迁亦能洞悉情形,不至为书吏朦蔽。至于外官督、抚、司、道、府、厅、州、县衙门,既予以甄别之条,官又熟于律例,如此内外合力办理,自可杜无穷之弊也。愿与当世贤豪借箸筹之,取怨于若辈弗遑恤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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