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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八、论“去无道而就有道”

《胡适留学日记:全十七卷》 作者:胡适 0

四八、论“去无道而就有道”(三月七日)
王壬秋死矣。十年前曾读其《湘绮楼笺启》,中有与子妇书云:
彼入吾京师而不能灭我,更何有瓜分之可言?即令瓜分,去无道而就有道,有何不可?……(今不能记其原文,其大旨如此耳)
其时读之甚愤,以为此老不知爱国,乃作无耻语如此。十年以来,吾之思想亦已变更。今思“去无道而就有道,有何不可”一语,惟不合今世纪之国家主义耳。平心论之,“去无道而就有道”,本吾国古代贤哲相传旧旨,吾辈岂可以十九世纪欧洲之异论责八十岁之旧学家乎?
吾尝谓国家主义(民族的国家主义)但有一个可立之根据,其他皆不足辩也。此惟一之根据为何?曰:“一民族之自治,终可胜于他民族之治之”一前提而已。譬如我国之排满主义之所以能成立者,正以满族二百七十年来之历史已足证其不能治汉族耳。若去一满洲,得一袁世凯,未为彼善于此也。未为彼善于此,则不以其为同种而姑容之,此二三次革命之所以起也。
若以袁世凯与威尔逊令人择之,则人必择威尔逊。其以威尔逊为异族而择袁世凯者,必中民族主义之毒之愚人也。此即“去无道而就有道”之意。
吾尝冤枉王壬秋。今此老已死,故记此则以自赎。
若“一民族之自治终可胜于他民族之治之”一前提不能成立,则民族主义国家主义亦不能成立。
然此前提究可成立乎?
此问题未可一概而论也。此前提之要点在一“终”字。终也者,今虽未必然,终久必然也。如此立论,驳无可驳,此无穷之遁词也。
今之论者亦知此前提之不易证实,故另立一前提。威尔逊连任演说词中有云:
ThatGovernmentsderivealltheirjustpowersfromtheconsentofthegoverned,andthatnootherpowersshouldbesupportedbythecommonthought,purposeorpowerofthefamilyofnations.
此言“政府之权力生于被治者之承认”。此共和政治之说也,而亦可为民族主义之前提。如英国之在印度,若印度人不承认之,则革命也可。又如美国多欧人入籍者,今以二百万之德国人处于美国政府之下,若此二百万德人承认美国政府,则不革命也。
然被治者将何所据而“承认”与“不承认”乎?若云异族则不认之,同族则认之,是以民族主义为前提,而又以其断辞为民族主义之前提也。此“环中”之逻辑也。若云当视政治之良否,则仍回至上文之前提,而终不能决耳。
今之挟狭义的国家主义者,往往高谈爱国,而不知国之何以当爱;高谈民族主义,而不知民族主义究作何解(甚至有以仇视日本之故而遂爱袁世凯且赞成其帝政运动者)。故记吾所见于此,欲人知民族主义不能单独成立。若非种皆必当锄去,则中国今日当为满族立国,又当为蒙藏立国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