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〇、“遗传”说
《胡适留学日记:全十七卷》
作者:胡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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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、“遗传”说(七月十八日)
上所引赫氏之言,可译为:“吾今誓欲将吾所受于先人者,丝毫无亏损,留与吾之子孙”。此说今人谓之“种性遗传”(Heredity),其实即中国古哲人“全受全归”之说加之以科学的根据而已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