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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áo shěn

朝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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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。每年霜降后,由三法司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会同公、侯、伯等官员,审理刑部狱中已判处死刑的囚犯,将案件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留养承祀四类,情实者奏请皇帝裁决是否执行死刑,其余三类分别予以复核减刑或宽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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